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就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园区已开展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审查。报告书应包含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上述实施范围内,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最重要的包含: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公司“零土地”技改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电镀集中区内的单个电镀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的110KV输变电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详细名录见附件2。对上述实施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未批先建”项目,以及上述实施范围外的项目,暂不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仍按现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和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并且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期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后7日。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下同),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审批完成后,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每季度组织抽查特殊的比例的环评文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上的问题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如建设项目已开工,按“未批先建”进行处罚,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并纳入对环评机构和主要编制人员的考核。落实《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建议》(环环评〔2018〕11号)要求,及时将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大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环保部门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做法,按照市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各地真实的情况,逐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项目代码:××)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有关要求。根据××公司(环评资质证书编号:××)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获得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及防范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你单位理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和××区环保局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上的问题,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33号)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自2018年12月××日起,我局对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园区已开展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审查。上述实施范围内,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最重要的包含: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公司“零土地”技改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电镀集中区内的单个电镀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的110KV输变电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详细名录见附件2。
我局有权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随机做监督检查,发现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我局将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我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条件,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四、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预防和控制生态影响的措施可行;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核检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以颁发行政许可文书。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做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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