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会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编制报告书:会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全面评价。
编制报告表:会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分类管理名录,请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2020 年生态环境部令第 16 号)。
建筑设计企业在查阅《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级相关分级规定后,综合判断向哪一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环评审批申请。
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填报环评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接受委托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对应责任。
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建筑设计企业(企业)需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筑设计企业(企业)指定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建设单位(企业)不具备环评编制技术能力的,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查询全国范围内的环评单位信息,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自由选择环评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是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20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拥有相对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核检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最新版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在第19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能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设计企业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能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最新版本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已经删除了原条文第13条,关于环评资格制度的规定全部删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方面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慢慢的变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
最新版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书(表),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如果建筑设计企业(企业)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能自行编制。
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充分的市场之间的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更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取消环评资质审批,不仅不会放松对环评的管理,反而会对环评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更严格的要求。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对建筑设计企业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评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环评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做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在报批环评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别的形式征求相关的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应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一并上报。
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文件后,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评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环评报告书(表)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建筑设计企业作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联的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向市、县级环评审批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时,可在相应办事指南中查询,也可咨询当地环评审批部门。
环评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评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评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评领域的开工不是形式上、书面的开工,而是有实际开工行为(能代表项目特征的基础工程)、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开工行为。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逐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 号)明确:
——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 号)明确: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企业处50万-200万的罚款,并对建筑设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3倍-5倍的罚款
环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项目获得环评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的要求,是申请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条件。
环评有机衔接排污许可制度,将逐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全周期的环境监管,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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